经主任会议决定,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确定立法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经主任会议决定,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提出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