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可以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
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经主任会议决定。
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第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